代理中国银行高新支行应对省检的抗诉
作者: 童律师   加入时间:2009-07-24    浏览次数:
       
 

1994年7月5日,浙江省海外贸易联合发展公司与中国银行杭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借款额为400万元,由浙江物资大厦(东茂宾馆)作担保。

1994年12月21日,借款期满后,浙江格来恩发展公司转入海外贸易公司200.23万元,高新支行扣划还贷。12月30日,格来恩公司又转入海外贸易公司100.42万元,高新支行也扣划还贷。12月29日,格来恩公司将100.27万元划入物资大厦于当天在高新支行开设的辅助帐户。高新支行扣划作为物资大厦替海外贸易公司还贷。

1996年12月27日,格来恩公司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江干区法院起诉,要求物资大厦归还100.27万元款项。审理过程中,追加了高新支行为第三人。案经二审,判决格来恩公司胜诉,物资大厦应返还100.27万元。

物资大厦申诉,被驳回。

2000年10月30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院抗诉,认为高新支行在未向保证人追偿前,擅自扣划物资大厦的100.27万元,应当返还。

再审后,省高院采纳了本代理人的意见,高新支行在物资大厦帐户中的扣款行为,与不当得利、借款纠纷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另案处理。同时认为格来恩公司的诉请没有证据,故改判格来恩公司返还物资大厦100.27万元。与高新支行无涉。至此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