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中国银行省分行诉杭州丝绸进出口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
作者: 童律师   加入时间:2009-07-24    浏览次数:
       
 

1994年,中国银行与建德兴安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以公司的全部资产作抵押,并由丝绸公司作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中行发放贷款206万元。

后兴安公司无力归还,中行诉担保人丝绸公司。一审中行胜诉。丝绸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丝绸公司提出:1、中行放弃抵押物(物的担保),作为保证人可免除责任;2、中行与兴安公司恶意患通,以贷还贷,骗取保证无效;3、本案已超过保证责任期限和诉讼时效已消灭。

二审前后四次开庭,反复论辩,最后童律师代理的中行获险胜,丝绸公司仍应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