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解决涉外反担保案
作者: 童律师   加入时间:2009-07-24    浏览次数:
       
 

1993年,衢州市粮食局直属粮食库委托省机械进出口公司从意大利进口生产线,双方签订了进口代理协议,合同金额为279万美元。因外方指名要求国内的中国银行出具保函,于是进出口公司向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申请出具保函。中行予以允诺,同时要求中国工商银行衢州市分行向中行出具反担保函。

因直属粮库无力支付货款,并于99年破产,中行自出具保函后,陆续履行保证责任。后向衢州市工行追索,工行以反担保函有瑕疵等理由抗辩。

童律师代理中行起诉。工行迫于压力,如数履行了反担保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