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市总工会职工幼儿园伤害赔偿案
作者: 童律师   加入时间:2009-07-24    浏览次数:
       
 

1999年,职工幼儿园大班小朋友马超(化名)在午睡起床穿衣时,从高铺(床分二层)跌落,前额着地。孩子哭喊一阵后,未继续吵闹,也无血肿等外观异常。放学时,马超家长来接孩子回家,幼儿园老师未告知这一情节。晚上8时许,孩子开始焦躁不安,并喊头昏。送至医院,经CT检查,发现颅内出血。急送手术室开颅,抢救成功!经法医鉴定,构成十级伤残。2001年,因协商不成,马超家长诉至法院,索赔23万余元,童律师代理职工幼儿园应诉,案经二审终审,判决赔偿2.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