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转制合同纠纷案
作者: 童律师   加入时间:2009-07-24    浏览次数:
       
 

1997年,萧山市河上镇强农村将一家集体企业转制,转制的方式为不动产租赁、动产买卖。也就是将企业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房产)租赁给原经营者瞿某,租期为十年,将动产,包括机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等卖给瞿某。

三年后,瞿某感到老厂房已经严重限制了企业发展,于是投资工业区置地重建新厂房。建成后,将钥匙仍还给村干部。村民打开厂门之后大吃一惊,瞿某破坏性的造成满目疮痍,加装在墙上的开关也被挖走,并拆走了合同中既未写明租赁、也未写明买卖的部分临时建筑物。

于是村民怒不可遏,上访告状,主要针对破坏性搬迁,私占集体财物、转制不公、用地少批多建……但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2001年初,村民找到童松青律师,面对村民的种种诉求,伤其十指不如断其一指,从租赁合同入手,要求瞿某继续履行合同、租满十年。

村干部对此不理解,认为瞿某新建了很大面积的厂房,不可能会搬回来。对此童松青再三做村干部和村民的工作,意见终于被采纳。

庭审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1、由瞿某赔偿一年的租金20万元,合同终止;2、瞿某在十五天内将厂房恢复原状。后来瞿某履行了协议,给村民换回了面子,也避免了经济损失。童律师迂回侧击、集中一点突破的战术方法解决了上访未能得到解决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