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拍卖无效案
作者: 童律师   加入时间:2009-07-24    浏览次数:
       
 

萧山国有湘湖农场有一家下属企业因转制而拍卖,事前该企业经审计部门审计,向竞买者公开了财务帐目,拍卖前也经当地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批准。

原萧山萧然拍卖行承担了拍卖任务。两位竞买者为非常熟悉而且与该企业有历史渊源的人。拍卖会上两人竞争异常激烈,以底价125万拍至205万,喊价近50回合。最后由付某竞卖成功。付某当场与拍卖行签订了成交确认书。此后,将该企业移交付某经营。由于拍卖中缺乏理性的竞争使付某越来越感觉到吃亏。企业运转半个月后,付某甩手不干。

其后不久,付某以拍卖标的物资产不实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拍卖标的的资产实际价值无法达到205万,显失公平,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拍卖合同,宣布拍卖无效,资产回归原始状态。

庭审中原告付某提出一个新观点,拿到一份新依据,即在该企业拍卖前,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有文件规定:凡从事拍卖国有资产的必须到省局领取许可证。而萧然拍卖行在拍卖该企业时,尚未取得许可证。面对这招杀手键,一审的代理律师极力抗辩,认为当时萧然拍卖行已经申报了许可证,其后也取得了许可证件,而且这次拍卖是经过当地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的……这些辩解都显得苍白无力,一审败诉。

于是当事人找到了童律师,童律师分析了案件,马上就提出了一审律师没有想到的观点:根据新《合同法》,省局的文件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据此上诉!

付某看了上诉状后意识到了败诉的结局,迅速改变态度,主动与当事人达成了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