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1月,农行湖州分行与浙江省隧道工程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第五工程处签订借款合同。后第五工程处无力归还借款,欠本息20万元。农行诉浙江省隧道工程公司,一审二审均胜诉。但该案自1998年首次申请执行起,未能执行分文。 2000年6月,农行将该执行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长城公司对于死寂了五年的执行案件也一筹莫展。2003年长城公司委托童律师代理该执行案件,童律师将此案交与助手沈宇锋律师主办,死马被当作活马医。 经沈律师的深入了解,获悉以下信息:此案在执行过程中第五工程处负责人徐某由于借款时私刻公司公章和法人私章伪造授权委托书,1999年底由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因此,承办法官当时未作出任何裁定就将该案件束之高阁。 当沈律师与承办法官交涉时,法官再次表示此案已无法执行,不过可以应申请人的要求出具书面的终结执行的裁定,换句话说,我们只能拿法律认可的裁定书了结此案。 童、沈两律师指出法院执行过程中存在严重程序问题:法院执行的依据应为生效的民事判决,而非刑事判决;如果刑事判决的内容可能与民事判决发生冲突,也应启动审判监督序,将此案进行再审,而在此案中,法院对该案件作结案处理,其程序严重违法。同时该案件在实体上刑事判决也未与民事判决发生冲突,法院也未判决其构成诈骗,因此徐某的行为还是职务行为,其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主体当然是其法人即浙江省隧道工程公司。因此该案件无论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均应继续执行。 通过艰苦的据理力争后,法院对此案开始重视,经法院执行局领导研究,表示同意继续执行。2003年6月底,法院突然袭击,冻结了浙江省隧道工程公司帐户上的款项40万元。沉在水底的案件终于浮出水面,本息和滞纳金如数收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