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高手周某某2001年6月1日受聘于衢州市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为该公司进行网站制作和软件程序的开发。2004年2、3月份,该公司将网站搬迁至北京八达岭某度假区办公。周某某及该公司的股东冯某、陈某、陈某某等人随公司法人代表一同前往北京办公。同年5月底6月初,周某和冯等四人在北京密谋离开公司。随后,签署了联合声明、安装了服务器和软件、远程登录下载了该公司网站的数据库,并注册成立了新的公司,申请注册了新的域名。为促成新网站的开通,消除竞争对手,周某某在下载完该公司网站数据库的同时,对该公司网站的程序配置文件中的连接字符串进行了修改,导致该公司网站无法运行。 此后,周某某等人将自己开发的数据库卖给了他人,约定金额为200多万元,但还没把钱拿到手,2006年11月11日就被衢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此后,衢州市公安局以周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07年2月7日向衢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在本律师和袁施敏两位律师借入后,我们认为该案不构成犯罪,只是股东之间的权益纠纷,属于民事范围。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2007年9月11日转取保候审。在第三次移送起诉后,检察院作出决定,认为本案证据不足,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存在疑问,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不具排他性,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至此,一起涉及商业秘密、网络侵权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案终于告捷。维护了委托人的利益,也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