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浙江法制报《看法》栏目邀请童松青律师参加讨论以暴治暴事件。 话题一 以暴治暴事件频发说明了什么? 主持人:从目前发生的以暴治暴事件来看,行为人大多针对的是一些公共利益方面,是一些老百姓深痛恶绝的违法行为,这些本应由法律来规范的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老百姓正常的社会生活,行为人是忍无可忍了。对此嘉宾怎么看? 童律师:一方面说明违法事件大量存在,老百姓深恶痛决,不除不足以为快;另一方面,以暴制暴的效果很好,违法行为人在自己有过错的情况下,很难反抗,群众也很支持;最后一方面,说明我们的执法机关缺位和无能,在大量违法行为面前,办法太少,执法不严,所以民间的“执法”就补上了这个缺口。假如执法机关能严格执法,及时对违法行为说不,那么民间的执法力量就无处可施。我们应该看到这种民间力量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在官方缺位的时候,这是一种有效的执法行为,对于打击违法、净化环境是有益的。 话题二 为什么说以暴治暴行为是扭曲的正义? 主持人:我们知道,以暴治暴是一种以违法制止违法的行为,但行为人往往会受到一般老百姓的欢迎和同情。因此,在上述新闻事件中用砖头砸违章车的老人,有专家将他的行为称之为扭曲的正义。这是为什么?请嘉宾谈谈自己的看法。 童律师:圣经里讲了一个故事:文士和法利赛人,带着一个行淫时被拿的妇人来,叫他站在当中。就对耶稣说,夫子,这妇人是正行淫之时被拿的。摩西在律法上吩咐我们,把这样的妇人用石头打死。你说该把她怎么样呢?耶稣对他们说,你们中间谁是没有罪的,谁就可以先拿石头打她。他们听见这话,就从老到少一个一个地都出去了。只剩下耶稣一人。还有那妇人仍然站在当中。我们每个人都不可能是圣人,都没有私设公堂审判他们甚至是执行刑罚的权利。如果一个人未经审判就可以被执行刑罚的话,那么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会是下一个被执行刑罚的人。没有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那么刑罚就可能被滥用,我们的权利就有可能被侵害。正是为了保证我们的个人权利,我们才设立法律,我们才授权给审判机关执行刑罚的权利。没有程序的公正就谈不上法律的公正,没有法律的公正,谁都可能被惩罚,无非今天惩罚的道路违章者,明天的惩罚就有可能是无辜的你和我。 话题三 怎样遏制以暴治暴行为的发生? 童律师:1.在以暴制暴的的行为发生时,实际上存在两个违法行为,一个是违法者行为,一个是以自己的方式制止违法的行为,我认为不能片面地打击后者,否则我们的导向就错误了,就变相地支持了违法者。打击违法者更加重要。2.不能等到有人制止违法行为出现的时候才来处理违法者,加强执法,让违法者没有逃遁的空间,民间的以暴制暴行为才可能销声匿迹。3.同时,我们不能把执法机关看成是无所不能的,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应该是我们执法的基础,所以,把民间的“执法”力量纳入到正规渠道中来,是我们加强执法的很有效的手段。给他们适当的授权,给他们适当的奖励,甚至给他们培训,以提高他们的执法水平,都是允许的,也是必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