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实名推荐制应当真正凸现“制”
作者: 童律师   加入时间:2010-03-17    浏览次数:
       
 3月18日,浙江法制报《看法》栏目讨论了校长实名推荐制度,童律师应邀参加。

话题一 校长实名推荐代表的是个人还是学校

主持人:推荐优秀的学生到名牌大学上学,这是一直以来就有的事情,但是,现在被北大公示2010年“中学校长实名推荐”资质中学名单后,就出现了一个“校长实名推荐制。那么,校长实名推荐究竟是代表个人还是学校?请嘉宾谈谈自己的看法。 童律师:我的看法是校长实名推荐制代表的学校,但必须由校长负责。这是一个很好的制度。校长不可能详细了解每个学生的情况,因为校长需要管理的事务很多,不应该要求校长专注在学生的成绩和特长以及个性上,更了解学习情况和学生个性的应该是班主任和任课老师。所以这个制度下,真正行使推荐权的是学校,大家可以看到现在各个学校都有自己的规定,以规范推荐程序,这些规范是需要的,是保证校内推荐公平的一个很重要的程序。学校行使推荐权力,但又校长个人负责,这是一项非常好的制度。我们可以看到很多组织所做的决定大多盖个章了事,这个公章的背后到底有没有民主、有没有公平是个未知数,一旦有什么事,谁都可以推诿责任。我们需要有个大胆承担责任的人,所以除了公章之外,应当有个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自然也同时代表这个组织,所以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就无需组织的公章。我们去国外读过书的人都知道,你要申请国外的大学,尤其是名校,都得有推荐人。最有实力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杨小凯教授就是在一名国外的一纸推荐信直接入普林斯顿大学读博士的,没有任何的入学考试。没有人会怀疑那些推荐学生去国外读书的专家的诚信,我们也不应该怀疑那些推荐学生入北大读书的校长们的诚信。只要整个推荐的过程是公开的即可,什么事在阳光下操作都可以被理解,怕的就是暗箱操作。什么让有关部门来监督推荐过程,这是个误区,有关部门就是公正的化身吗?世界上并没有公正的化身,要寻求公正,前提是公开。在公开的前提下,校长们为不让千里马“骈死于槽枥之间”,敢于接受监督、敢于承担责任,这样的校长太少,而不是太多。

话题二 校长实名推荐是否有违教育公平

主持人:教育公平是我国教育法重要的立法精神之一,该法规定,我国公民人人都有接受教育的平等机会。那么,从以往高考中发生的种种弊端看,校长实名推荐是否回产生不公平,也就是说,如何使全体学生都有被推荐的机会?请嘉宾谈谈自己的看法。

童律师:需要澄清的是教育平等不是指上北大平等,而是指只要智商正常,谁都有权利接受高等教育,谁都有权平等地参与竞争,在竞争之后上北大。问题的关键是推荐是否属于正当的竞争?如果根据学生平时的成绩和特长,经过学校的一系列推荐程序而胜出是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话,那么根据一次考试的竞争就一定是正当的?多年来的一次考试定终生的制度也有弊病,在这个弊病存在的情况下作细微的改良,是正动,不是反动;不是权力寻租,而是促进教育公平。校长实名推荐制度并没有让任何一个学生失去被推荐的机会,只要你名列前茅,只要你出类拔萃,你就有被推荐的机会。这个制度好就好在实名推荐,假如少了实名两字,我认为就可怕了,因为意味着无人负责,也意味着被暗箱操作。问题的症结在于我们对整个社会的公信力不满,是社会诚信的缺失让我们对任何改革措施都表示怀疑。对社会对教育体制的多年来彻底的不信任使得我们对改革的措施过于敏感,这是一种消极到绝望的态度,是不应有的态度。

话题三 我国是否应尽快制定考试法

主持人:考试,从形式上看是我国教育活动中最重要的环节,校长实名推荐也是建立在考试的基础上。目前,既有考前的学校包送,又有考后的校长实名推荐,权力都在学校,那么,是否应尽快制定考试法来加以规范?请嘉宾谈谈自己的看法。

童律师:权力在学校是很正常的,录取学生的权力不给学校行使,那么谁更有权力行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国外的大学录取学生的权力更大,有申请国外读书的家长都有类似的经历,一个学生的简历或者自荐信的几个措辞就可能决定了一个学校是否录用你。你让国外的大学作出解释,为什么录取他而不录取我,他们懒得理你。这个权力大得不得了,但没有人有意见。法是刚性的,但校长实名推荐制是改革的尝试,是对考试选拔的补充。改革就意味着要突破现有的框框尝试新事物,但在新事物未成熟之前,不需要马上在立法上予以推进。在新事物获得认可和证实之后,再以立法的方式巩固改革的成果,那样的做法会更加稳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