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浙江法制报《看法》栏目讨论了律师刑辩问题。童律师应邀参加讨论。 话题一 律师应如何从事刑辩业务? 主持人:根据媒体报道,李庄是向当事人暗示串供、谎称被刑讯逼供、提供虚假供词等而犯案的,对此,犯罪嫌疑人龚刚模在检举时有形象的描述。因此,媒体将此称为“造假门”。请嘉宾谈谈,律师究竟应如何从事刑辩业务? 童律师:律师在办理刑事辩护业务中应当有豁免权。这个豁免权就是在会见被告和庭审过程中应当有特殊的权力,不应当被追究法律责任,像美国和日本,都有这样的规定。因为在会见被告和庭审中做不了假证,只是语言交流,而且这样的语言交流不可能成为证据。语言交流之后是否有假证产生或者其他妨害司法的行为产生,完全可以以行为来定罪。换句话说,在正常情况下正常人的语言是不能被定罪的,律师在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情况下使用语言也应当具有豁免权,只能根据行为定罪,而不能根据语言定罪。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律师要从事刑事辩护业务,必须慎之又慎,如履薄冰,案件结果不应当是律师追求的目标,更不能挑司法机关的刺,也不能和当事人高额要价,履行完该履行的义务,说完该说的话,就万事大吉了。 话题二 刑案收取巨额律师费合理吗? 主持人:根据媒体报道,龚刚模的亲友“捞人”心切,几天之内就支付了245万元给所谓的“跨区域打捞队”。这里就到律师事务所对刑事案件的收费问题,即龚刚模案收取了如此巨额的律师费合理吗?请嘉宾谈谈自己的看法。 童律师:这个收费肯定是有问题的,我估计也是这起事件的导火线。律师收费绝对要杜绝风险代理,也就是收费额度和案件结果挂钩。因为刑事案子的结果主要是司法机关产生的,和律师的辩护没有太直接的关系。我倾向刑事案子收费由国家定价,不过这很难。国家定价意味着你必须得执行这个价格,和水价电价一个样,当事人不给你,律师可以诉诸法律要求强制收取,甚至每天都可以产生滞纳金。不实行国家定价,这个价格一定是越长越高的。有钱人都想请名律师,可是名律师的门口是车水马龙的,要请到他们,必须得出高价。龚钢模要是请个普通律师,我估计花2.45万,那律师已经是感恩戴德了,但我敢肯定,龚钢模绝对不会信任收2万多的律师。所以,收费是个难题。我个人认为,只要律师没有欺诈胁迫行为,收费是双方自愿的,都应当允许,有欺诈的,根据价格法和律师法来约束他即可。 话题三 如何需要完善我国的刑辩制度? 主持人:从现代刑事法律制度讲,律师、检察官、法官,应该是一个正义的等边三角形,这个等边三角形有一边弱了,这个法律制度的大厦就会塌了。从这个角度看,我国目前的刑辩制度是否完善,应如何完善?请嘉宾谈谈自己的看法。 童律师:现在刑事案件律师参与辩护的比例非常低,据我知道,只有几个百分点。这是不正常的现象,除了很多被告人没有经济能力之外,律师参与的积极性是个很大的问题。当然,这和我们的文化有关,老百姓都认为坏人就应该得到惩罚,但很少有人想到进去的人不一定全都是坏人,否则就不会有佘祥林这样的冤魂了,进去的人也不一定都该得到重罚。要让一个好人不被冤枉,让一个人罚当其罪,律师制度是不可缺少的。现在的刑事辩护制度最大的问题还是刑法306条的问题,单独规定辩护人的伪证罪,很荒唐。辩护人是有可能触犯伪证罪,一旦触犯,也应当处以刑罚,但是毫无必要单独规定一天辩护人的伪证罪条款啊,这是对辩护人的一种歧视。当老百姓和法律歧视辩护人的时候,那么这个等边三角形还能等边吗?所以,我认为,首先应当在制度上取消对辩护人的歧视,那就是取消刑法306条,其次,还必须在文化上逐步消灭对辩护人的歧视,那时候,这个三角形才能真正实现等边。 |